《三体》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案情信息显示,2016年,原著作者刘慈欣与腾讯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及《授权书》,约定将《三体》授权给腾讯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授权使用方式为将授权作品的录制成音频作品的权利独占性授予腾讯公司。而在被告荔支公司的www.lizhi.fm网页及荔枝APP中搜索“三体”,存在数十个主播账户上传的大量《三体》音频,部分为全集音频,播放量较大,荔支公司提供了部分上传涉案作品主播的身份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经《三体》作者刘慈欣授权,原告腾讯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三体》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权利。被告荔支公司对于未能提供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主播,直接提供了该部分被控侵权音频,构成直接侵权;对于已经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主播,被告荔支公司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荔支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可认定被告荔支公司构成间接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荔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万余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荔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