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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使用的米粉商标怎么用?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14 阅读484次 【字体:

某餐饮店经授权使用“红雨少水”文字商标,但其在线下及线上多处经营场景中却突出使用“少水”标识。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侵害“少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第7113048号“少水”商标于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截止)。注册人为原告李某,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第35104211号“红雨少水”商标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注册人为案外人曾某,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少水粉”收录在某消费点评网站,截至今年6月,其店铺在该平台获得“合川区小吃快餐热门榜第1名”,店铺评价累计达1990次,网友评价中包括“合川的旅游名片”“合川最有名气的小吃之一”“合川老字号,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等。

被告江津区某餐饮店经曾某授权使用“红雨少水”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餐饮店线下的店招、宣传海报、点菜单及线上店铺均放大或单独使用“少水”二字。截至庭审时,该餐饮店将涉案店铺的线下使用更改为“红雨特色粉”,线上店铺仍显示单独使用“少水”二字。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店铺停止侵权,进行赔偿,并在当地某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餐饮店认为“少水”为米粉状态的量化表述,少水粉的组合系通用名称,且其前述使用是对被授权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上述使用场景中改变了其经授权许可使用的“红雨少水”商标的显著特征,即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最终起实质性识别来源作用的是“少水”二字,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识别习惯而言,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认,会认为涉案店铺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该使用行为已超过了正当界限。至于该餐饮店辩称少水粉系通用名称,无事实依据。故,该餐饮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的线上店铺评价不足百次,其线下店铺已整改完成,通过停止突出使用“少水”字样即可消除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刊登声明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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